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4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