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