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