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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号(关于公布2009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

根据《海关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单位

8523292800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

8523292900

已录制其他磁带

 

8523299000

其他磁性媒体

 

8523401000

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8523409900

其他光学媒体

 

 

8523801100

已录制唱片

 

 

8523809900

其他媒体

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200911日起,音像制品进口以本目录为准。

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

○○九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