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边控对象通知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分别印制使用。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