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9号文《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