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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两个《暂行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研究拟定实施意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