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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