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6号)、《关于加强外因: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