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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45号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自200981日起对鲜奶、奶粉和乳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9年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目录1,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鲜奶、奶粉和乳清目录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
鲜奶、奶粉和乳清目录

序号

商品类别

海关商品编号

货 品 名 称

1

鲜奶

401100000

脂肪含量未超1%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401200000

脂肪含量在1%6%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401300000

脂肪含量超过6%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2

奶粉

402100000

脂肪含量≤15%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402210000

脂肪含量>15%未加糖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402290000

脂肪含量>15%的加糖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1901100000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可可含量〈40%粉、淀粉或麦精制、或可可含量〈5%乳制品)

3

乳清

404100000

乳清及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物质

备注:海关商品编号1901100000项下仅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奶粉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