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