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6年1月1日后新办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确定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