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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9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