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燕山支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税二(1994)26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