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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燕山支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税二(1994)26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