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转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税务代理的具体事宜省局将另行安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