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