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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47号《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现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专用发票,务必于今年三月底一律停止向用票单位销售及向小规模企业代开。同时,对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以局为单位集中封存。

    二、对用票单位尚未使用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且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局在收缴工作过程中,对用票单位交来的专用发票,要认真逐份的检查。经审查核实后,要在发票总帐、发票分户帐和发票领购薄等进行登记,双方签字,并另造册登记,统一集中封存。要把收缴工作做得深入扎实,干净彻底,不留尾巴。

    用票单位必须将剩余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后,方可向其供应全国统一防伪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没有交清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许供应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全市一律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局的发票所或征管科应持《西安市发票专用介绍信》在市税务局征管处更换专用介绍信,到西安税务印刷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价格不变,收取发票管理费的标准不变。涉外企业可暂用内资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新的专用发票印出后,另行通知。

    四、各局应向广大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从四月一日开始供应的全国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到六月底。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用票单位和个人的专用发票领购数,要做到既保证供应,又避免过多发售,造成浪费。

    五、承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厂,对使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专用发票,也要清点造册登记,集中封存,并做好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发票的供应工作,防止专用发票供应脱节。

    六、各局及印刷厂封存的专用发票(包括收缴企业的专用发票)应书面报告市税局征管处,由市局统一集中封存、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