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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省局曾以晋税明电(93)28号明传电报转发各地执行,此《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1994]63号文印发,现转发给你们,希继续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