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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