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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