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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