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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