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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税函[2009]375号 颁布日期:2009-12-07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所属地区:河南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