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