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00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