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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