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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