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所退税款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