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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