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汇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