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