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基层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途径迅速将文件通知到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