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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