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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