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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