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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