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