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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