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