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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