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