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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5]184号 颁布日期:2005-06-16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所属地区:北京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