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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