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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