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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关于启用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

为方便企业及社会公众办理、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高审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效率,海关总署近期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改造后的系统已于近期启用(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ipr/recordation)。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系统扩大了申请人自行维护备案信息的权限,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增加或删除合法使用人名单,不需要向海关总署递交纸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备案续展的,仍应当通过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及备案续展申请的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后,随同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邮寄至海关总署;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申请人、变更备案代理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纸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不需通过系统传输电子数据。

二、备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原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的,可以在201091日前继续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自201091日起,海关总署不再接受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

三、自201091日起,海关总署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发出纸面通知。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查询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变更备案申请人申请书

2.变更备案代理人申请书

3.注销备案申请书

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