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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