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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5]22号 颁布日期:2005-01-30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所属地区:北京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