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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