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