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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