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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