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7号(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4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继承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1028日起,对以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5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9.tiff

年十月二十七日